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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49号

郑凤仙、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南郊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凤仙,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南郊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郑凤仙,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南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村委大楼(闽东医院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9605351-0。

法定代表人:余廷雄,村民主任。申请执行人郑凤仙等与被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南郊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系列案,因被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南郊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南郊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