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2337号原告陈德亮,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原告李焕,女,1959年6月1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鹏,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永,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亮、李焕与被告陈德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德亮、李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德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亮、李焕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德亮、李焕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明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爱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