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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2337号

陈德亮等与陈德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陈德亮,李焕,陈德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2337号原告陈德亮,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原告李焕,女,1959年6月1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鹏,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永,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亮、李焕与被告陈德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德亮、李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德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亮、李焕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德亮、李焕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明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爱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