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19号原告樊某,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葛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原告樊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樊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已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审判员 庞 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庭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