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340号
原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363059-5。
法定代表人:石富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良岐,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雷燕远,女,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燕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须以另案审理的案件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匡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上官小放
人民陪审员 阎 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