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文,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前平,男,1963年10月,汉族。
被执行人:何金翠,女,1962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文位于全椒县襄河镇老观陈小区X幢X单元X室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