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543号
原告:尹莉,女,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徐涛,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马鞍山市威尔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威尔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涛。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耿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莉与被告徐涛、马鞍山市威尔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尹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尹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莉撤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莉负担。
审判员 韩佑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柳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