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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530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于利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于利利,苏勇强,白玉春,苏彬,苏海军,郑继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5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

负责人:刘强,行长。

被执行人:于利利,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苏勇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白玉春,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苏彬,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苏海军,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郑继垒,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利利、苏勇强、白玉春、苏彬、苏海军、郑继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利利、苏勇强、白玉春、苏彬、苏海军、郑继垒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