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5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
负责人:刘强,行长。
被执行人:于利利,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苏勇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白玉春,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苏彬,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苏海军,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郑继垒,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利利、苏勇强、白玉春、苏彬、苏海军、郑继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利利、苏勇强、白玉春、苏彬、苏海军、郑继垒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