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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7501号

杭州萧山华工电器配件厂与杭州童姚电器有限公司、童冬琴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杭州萧山华工电器配件厂,杭州童姚电器有限公司,童冬琴,杭州萧山华工电器配件厂,杭州童姚电器有限公司,童冬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7501号原告杭州萧山华工电器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X0925376-8,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红垦农场红泰五路78号。负责人姚水牛,该厂总经理。负责人姚水牛,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旦祥、李洁洁,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被告杭州童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红垦农场红五路以北、垦三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施利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美琴、肖慧萍,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冬琴。委托代理人陈卫明,系童冬琴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华工电器配件厂诉被告杭州童姚电器有限公司、童冬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华工电器配件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童姚电器有限公司、童冬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华工电器配件厂撤回对杭州童姚电器有限公司、童冬琴的起诉。准许杭州萧山华工电器配件厂撤回对杭州童姚电器有限公司、童冬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杭州萧山华工电器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  杜国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来亚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