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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4155号之一

邹明英与徐小琼郎兴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明英,郎兴国,徐小琼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明英,女,汉族,1971年5月24日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郎兴国,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徐小琼,女,汉族,1971年5月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邹明英与郎兴国、徐小琼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明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郎兴国、徐小琼名下房屋,该财产暂不适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郎兴国、徐小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邹明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谢 瑜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伍泰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