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南金科,男,汉族,住宁县和盛镇,农民。
被执行人:邓伟伟,男,汉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人,现居所不详,农民。
被执行人:石建博(又名石飞、石建飞),男,汉族,甘肃省宁县焦村镇,现居所不详,农民。本院在执行南金科与邓伟伟、石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石建博予以司法拘留并予罚款。嗣后申请人南金科以已与被执行人邓伟伟、石建博之父庭外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自行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建军
审 判 员 郑克永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山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