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76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回族,农民。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5日,东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私下与被告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忠文
代理
审判员 张福祥
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