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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76号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76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回族,农民。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5日,东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私下与被告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忠文

代理

审判员  张福祥

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