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84号
原告:林平,男,194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张文勇,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张生花,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林平与被告张文勇、张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立案。林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平以欲与张文勇、张生花庭外协商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春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法官 助理 简林津
书 记 员 蓝智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