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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241号

吴飞与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飞,潘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241号原告吴飞,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潘建民,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与被告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已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韩 明

审 判 员  张洛平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