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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068号

上海方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阙晓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方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阙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68号

原告:上海方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苏宸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阙晓伟,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

原告上海方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阙晓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方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方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方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文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