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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14号

廖良、廖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良,廖红军,廖良,廖红军,廖良,廖红军,廖良,廖红军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廖良,男,1985年4月3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廖红军,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廖良与被执行人廖红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良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红军赔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红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廖红军有履行能力,拟以4600元为执行标的,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廖红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廖红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元,即确认履行完毕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廖红军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即:给付案款人民币4600元,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陆 荣

审判员  武毅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覃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