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30民初8号 原告李开明,女,1949年12月1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 被告朱高全,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诉被告朱高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明于2017年2月8日以损失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开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开明负担。
审判员 何嵋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