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016号
原告:王银玲,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杨丹丹,女,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郑州双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45号楼1层S-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博,执行董事。
原告王银玲与被告杨丹丹、郑州双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王银玲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银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玲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