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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016号

王银玲与杨丹丹、郑州双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银玲,杨丹丹,郑州双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016号

原告:王银玲,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杨丹丹,女,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郑州双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45号楼1层S-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博,执行董事。

原告王银玲与被告杨丹丹、郑州双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王银玲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银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玲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