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爱峰,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程海琴,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陈超与被告李爱峰、程海琴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爱峰、程海琴名下房屋和车辆但目前无法处置,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戚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