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862号原告赵玉中,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段成刚,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兴连,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宋井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江苏宏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春恒,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蒙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四楼。法定代表人刘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公开审理原告赵玉中诉被告随兴连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