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081号
原告:倪林均。
原告:李燕。
被告:钱兵。
被告:肖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林均、李燕与被告钱兵、肖春丽房屋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林均、李燕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林均、李燕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诚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管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