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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529号

梁忠臣与杨绍占、绥中县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忠臣,杨绍占,绥中县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梁忠臣,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杨绍占,住址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绥中县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忠臣与被执行人杨绍占、绥中县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辽1403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忠臣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新奥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75000元,于2016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杨绍占拘留2日后,被执行人杨绍占给付欠款37590,执行费211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梁忠臣又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张永东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