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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1514号

广西澳门街房地产有限公司、刘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澳门街房地产有限公司,刘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澳门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A座2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玉堂,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畅,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广西澳门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畅所有的19.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刘畅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