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举伦,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上诉人陈举伦因与被上诉人周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7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举伦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举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殷亚男
审判员 邱 倩
审判员 欧阳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