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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276号

陈举伦与周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举伦,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举伦,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上诉人陈举伦因与被上诉人周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7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举伦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举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殷亚男

审判员  邱 倩

审判员  欧阳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