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9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孙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某于2017年1月24日交付了执行款100000元.双方并自行达成了合解协议,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孙某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黑垦宝证内民字第253号公证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泽利
审判员 刘建东
审判员 黄学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添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