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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2011号

郭某某、朱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朱某,曹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46年11月2日生。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79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03民初25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3执20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金鸿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