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46年11月2日生。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79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03民初25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3执20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金鸿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