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催1号
申请人:邢台市顺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韩某地址:邢台市中兴西大街736号委托诉讼人:胡风珍申请人邢台市顺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
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邢台市顺杰商贸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邢台市顺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邢台市顺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建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葛永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