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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恢25号之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正楷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正楷机电有限公司,诸暨市双联科技有限公司,何建永,陈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恢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1幢,机构代码:691263378。

负责人:徐海洋。

被执行人:浙江正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华通南路37号,机构代码:753031709。

法定代表人:何建永。

被执行人:诸暨市双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江藻镇江藻工业区,机构代码:554029964。

法定代表人:何建永。

被执行人:何建永,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陈夏燕,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仲裁委员会(2015)绍仲字第111号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正楷机电有限公司、诸暨市双联科技有限公司、何建永、陈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一案【原执行案号:(2015)浙绍执民字第371号】。执行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诸暨市双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诸暨市江藻镇江藻工业区(江藻镇草湖江口村)的不动产及其附属物,实际执行到位15255222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执恢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立刚

代理

审判员  张硕栋

代理

审判员  俞金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