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AB区。被执行人李随乃,男,汉族,1949年10月14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延安百货大楼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A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随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随乃返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李随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随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