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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随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6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刚,李随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AB区。被执行人李随乃,男,汉族,1949年10月14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延安百货大楼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A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随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随乃返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李随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随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