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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1646号

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06854-5,住所地淮安市香格里拉国际花园A区6号楼A6-1室。

法定代表人:施惠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红星,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康三路8号。该宾馆经营者:章植,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西宁路39号—1号楼102室。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购物广场A区C座502室。法定代表人章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开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