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84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涛,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暂住本市。2016年4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田海龙,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彬县。2016年4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曹洁,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彬县。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毕涛、田海龙、曹洁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陕0104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田海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曹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毕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毕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毕涛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毕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涛撤回上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刑初7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全谋
代理
审判员 张 超
代理
审判员 李思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