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4刑初3号公诉机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荣兵,男,生于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大关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荣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荣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罗荣兵窜至大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门口,盗走被害人朱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3204元的迅龙牌踏板摩托车;同年8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罗荣兵窜至大关县翠华镇盛济医院斜对面建大轮胎店铺门口,盗走被害人文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7709元的五羊牌本田两轮摩托车;同年9月14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荣兵窜至大关县翠华镇顺城北路小香港食府对面,盗走被害人向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6041元的气派牌两轮摩托车。另查明,查获的五羊牌本田两轮摩托车已返回被害人文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荣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明的云CJW2**车牌(黄色)一张、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盗车辆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返还清单及照片、移送赃证清单、人口登记台账、全户人员简况表、被害人朱某1、文某1、向某1陈述、被告人罗荣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罗某1、徐某1、李某1、张某1、汪某1、徐某2、郭某1、罗某2、张某2、谭某1、罗某3、罗某4、黄某1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查找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荣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罗荣兵犯罪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荣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荣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荣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世友
人民陪审员 谢兴旺
人民陪审员 袁永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坤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