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898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12月12日生,住海安县。被告戴某,女,1966年8月14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顾剑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