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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898号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898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12月12日生,住海安县。被告戴某,女,1966年8月14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顾剑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