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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行审1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街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2340086462447。

法定代表人:谭晓均。委托代理人赵明月,男,生于1989年2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被执行人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工业园区平桥移民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4000009606。

法定代表人:邓志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人社监理[2016]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听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听证通知书后未依法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开人社监理[2016]2号行政处理决定,该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足额支付拖欠员工工资1900089.9元的行政处理。

经审理查明:县人社局以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拖欠174名员工2015年5月、2015年8-12月工资2184482.56元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作出开人社监令[2016]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收到整改指令书后,支付了部分员工工资284392.66元,剩余1900089.9元仍未支付到位。2016年6月6日,县人社局作出开人社监理[2016]2号行政处理决定,对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作出足额支付拖欠员工工资1900089.9元的行政处理。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收到开人社监理[2016]2号行政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开州人社催告[2016]8号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10日内支付1900089.9元员工工资。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未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前述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开人社监理[2016]2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在依法对被执行人催告无果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开人社监理[2016]2号行政处理决定,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作出的开人社监理[2016]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文

审 判 员  周 静

代理

审判员  朱大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旷秀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