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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刑初32号

方平、郑小忠非法经营、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平,郑小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刑初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平女,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郑小忠,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平女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小忠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茶花、被告人方平女、郑小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郑小忠以营利为目的,在开化县音坑乡底本村家中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先后接受宋某,4、余某等“六合彩”投注3万余元,并将上述投注额全部上报给被告人方平女,非法获利1000余元。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方平女违反国家规定,为上家“金星”代销“六合彩”彩票,接受郑小忠、郑某1,方某1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投注额127618元,非法获利7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平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小忠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方平女、郑小忠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平女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郑小忠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方平女实际所得违法所得6500元,被告人郑小忠违法所得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方平女向开化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4648.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平女、郑小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扣押决定书、缴款书、通话记录、微信转帐记录、“六合彩”码单、帐单记录本、残疾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方某2、方某1、方某3、郑某1、郑某2、叶某、宋某,4、余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平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小忠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彩票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平女、郑小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被告人方平女、郑小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方平女、郑小忠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平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已缴纳6000元,余款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小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方平女退出违法所得4648.9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两被告人其余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朱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