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4051号
原告:张玉,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张祖理,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张玉与被告张祖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张玉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玉以与张祖理私下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张玉负担。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卢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