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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4051号

张玉与张祖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张祖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4051号

原告:张玉,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张祖理,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张玉与被告张祖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张玉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玉以与张祖理私下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张玉负担。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卢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