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800857822409B。主要负责人方晓明,行长。被执行人谢艳,女,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余江景,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416016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澄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