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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执544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谢艳、余江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谢艳,余江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谢艳,余江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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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800857822409B。主要负责人方晓明,行长。被执行人谢艳,女,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余江景,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艳、余江景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416016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澄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