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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094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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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0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南滨江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1950-7。

法定代表人:王仲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芦家畈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1247952N。

法定代表人:张建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10时起至2017年1月13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姚市朗霞街道芦家畈路18号的两处房地产。2017年1月13日买受人浙江顶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1CJU2K)委托徐杏芬(公民身份号码:)以28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芦家畈路18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朗霞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2)字第088838号]归买受人浙江顶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1CJU2K)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顶点实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浙江��点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卢 斌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