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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58号

刘清合与刘杰、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清合,刘杰,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58号原告刘清合,男,62岁,1954年5月18日,地址:唐河县。被告刘杰,男,54岁,1962年7月27日,地址:唐河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法定代表人刘仁。本院在审理刘清合刘杰、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合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诉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合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基石

审 判 员  魏进江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其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