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58号原告刘清合,男,62岁,1954年5月18日,地址:唐河县。被告刘杰,男,54岁,1962年7月27日,地址:唐河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法定代表人刘仁。本院在审理刘清合刘杰、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合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诉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合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基石
审 判 员 魏进江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其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