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853号
原告:何成琼,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26737。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该公司职工。
原告何成琼诉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工资3590元,原告何成琼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成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贤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