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484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被执行人:钟伟京,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钟伟京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钟伟京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飞林
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
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汤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