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2行初296号

崔学延、崔学锋等与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延,崔学锋,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崔铁头,马会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初296号原告崔学延,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崔学锋,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与祥云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0545254-0。法定代表人曹拥军,局长。第三人崔铁头,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第三人马会茹,女,1964年3月14日生,蒙古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受理原告崔学延、崔学锋不服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后,经审查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中27号楼2单元7层西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属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本案应由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佘明光

代理

审判员  韩 晴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 倩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