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753号
原告:天津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名园15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秉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显超,该公司法务室主任。
被告:谢援农,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援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天津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钟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