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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170号

张方远与周文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方远,周文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170号

原告:张方远,男。

被告:周文亚,男。

原告张方远与被告周文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张方远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远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张方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奚 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郑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