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170号
原告:张方远,男。
被告:周文亚,男。
原告张方远与被告周文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张方远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远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张方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奚 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郑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