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刑初55号自诉人张桂友,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潢川县。被告人杨祖杰,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住潢川县。自诉人张桂友以被告人杨祖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祖杰全部付清了执行款。自诉人张桂友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桂友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桂友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飞
人民陪审员 黄 琳
人民陪审员 叶宏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巩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