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09号
原告:和某,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生。
被告:吴某,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生。
原告和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和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和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和某负担。
审判员 冯 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东柠 关注公众号“”
和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09号
原告:和某,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生。
被告:吴某,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生。
原告和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和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和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和某负担。
审判员 冯 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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