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20号
被执行人:郝红玉,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天生炕分场居民。本院在执行冯德智与郝红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红玉于2017年2月8日将案款2468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
申请人冯德智与被执行人郝红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20号
被执行人:郝红玉,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天生炕分场居民。本院在执行冯德智与郝红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红玉于2017年2月8日将案款2468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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