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220号

申请人冯德智与被执行人郝红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红玉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20号

被执行人:郝红玉,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天生炕分场居民。本院在执行冯德智与郝红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红玉于2017年2月8日将案款2468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