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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彭晓青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晓青,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彭晓青,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晓青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宏清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