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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544号

孟凡雨与陈中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凡雨,陈中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544号

原告:孟凡雨,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云,山东太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中新,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庆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侯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