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财保9号
申请人:杜云龙,男,汉族,退休职工,1956年6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被
申请人:姜荣光,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杜云龙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姜荣光所有的位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规划3号区房产证号为奈曼旗房权证大沁他拉字第1****1号房产及位于奈曼旗大镇92号区房产证号为通辽市房权证奈曼旗字第1480213****1号房产,申请人杜云龙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云龙与被申请人姜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责任,申请人杜云龙为保护自身权益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杜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姜荣光所有的位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规划3号区房产证号为奈曼旗房权证大沁他拉字第1****1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姜荣光所有的位于奈曼旗大镇92号区房产证号为通辽市房权证奈曼旗字第1480213****1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
三、申请人杜云龙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4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秀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