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7470号之一
原告:付刚,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栋,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明,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周金茹,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方亚鹏,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付刚与被告方明、周金茹、方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周姗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