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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7470号之一

付刚与方明、周金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刚,方明,周金茹,方亚鹏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7470号之一

原告:付刚,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栋,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明,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周金茹,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方亚鹏,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付刚与被告方明、周金茹、方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周姗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琪 搜索“”